连环罚字﹝2019﹞10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青石工业园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576405684Y
法定代表人:陈维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6日, 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两台208亿丰机、一台破碎机以及一台立磨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未批先建),擅自新增两台208亿丰机、一台破碎机以及一台立磨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8年11月21日对该公司负责人陈维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陈维楷承认了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证据三:2018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A68号)。
证据四: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反映你公司擅自新增两台208亿丰机、一台破碎机以及一台立磨机。
证据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以及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企业提供的《龙岩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破碎机制造的收据发票以及立磨机的销售合同。
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0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壹佰贰拾柒万叁仟元的百分之一即壹万贰仟柒佰叁拾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5月21日